《办法》中明确了问责对象的范围为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以及独立行使行政和财务管理职能,单独编报预算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
《办法》规定,违反财政、财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且与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职责较为密切的行为都将被问责。其中,在财政支出中,只要违规向干部职工发放现金或等价物的也要被问责。
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查实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存在本《办法》所列需要问责的行为,一次查出的违法违规金额合计超过500万元、两次以上(含两次)查出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或违法违规金额低于500万元但性质特别恶劣,且已经作出检查处理决定的,将向市长提交检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对政府部门及其行政首长的举报;甚至是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事实和问责建议等,市长、副市长可根据这些途径所获得的信息,指定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所负的财经责任进行调查核实。
(大洋网-信息时报 张玉琴 200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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